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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占用、征用和使用林地取得对林地运用权的情况随之添加,需求林业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将“占用林地”与“征用林地”弄错的现象。这表明,有些部门的干部,对这两个词的概念和内涵还没有搞清,以致在行文、汇报、谈话中常常搞错,乃至搞出笑话。那么,“占用林地”与“征用林地”到底有何区别呢?
首先要清晰“林地”的概念。在占用、征用林地的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以为只有有林地才干算林地。对宜林地、疏林地等是否按林地核算争论不休,就连一些林业职业的干部也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这就清晰了林地的概念,所谓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测规划、修筑工程设备、挖掘矿产等的需求,依法运用全民所有的林地。所谓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测规划、修筑工程设备、挖掘矿产等的需求,依法运用集体所有的林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占用、征用林地的对象不同,两者的概念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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