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亿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服务范围主要为林业工程咨询,占用林地申请,树木采伐设计等!

热推信息 | 企业分站 | 网站地图 | RSS | XML
采伐设计

全国联系热线:

18640285355

林业工程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 行业新闻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及常见问题

2020-03-24 13:15:12

为什么要报批林地征占用手续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森林法》第十八条)

林地法律概念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依据

依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范围为依据。遵照林地分级管理,结合林地的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林地生产力及商品林经济重要性等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定共分四级。

需要注意的是: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长期、临时、林业生产设施都不能占用)

林地报批三种情形

1、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建房)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用建设用地;

2、临时占用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指建设工程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建临时便道、取土(弃土)场等等。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完毕后用地单位负有复垦的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且归还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林区道路、森林消防通道、管理用房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法中五种分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审批报批材料

审批报批材料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审批报批材料

1.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请示(原件1份)

2.占用林地单位的申请(原件1份)

3.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委托办理: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项目立项批复(核准.审批.备案。)(复印件1份;含附图.附件)

5.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复印件1份;含附图.附件)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6.林地权属证书(被占用的)(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复印件1份)或林地证明(原件1份)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做出的)(原件1份)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1份)

8.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3份);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3份)

9.使用林地现状图(分区县)(3份)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

《森林法》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征收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本着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目的,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又有补充征收标准。

例如:《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林地的通知》(京财农[2016]2526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

标签

本文网址:/news/462.html

最近浏览: